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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小字第1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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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被 告 劉仕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322元,及自民國(下同)11 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0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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