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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小字第116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汶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25亦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 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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