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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簡字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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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陳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所提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僅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15 萬元,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如對判決主文於15萬元之範圍內表示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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