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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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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盧月嬌 被 告 武秀英 武麗君 武曉麗 武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訴請被告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既在回復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 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目的在回復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8,796,428元(計算式詳附表)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96,428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標的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80元 495.01 1/1 237,605元 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 436.04 1/1 872,080元 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80元 436.01 1/1 209,285元 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80元 2,128.87 1/1 1,021,858元 5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3,600元 4,571 1/1 16,455,600元 18,796,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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