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6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鄭文泉 被 告 鄭文義 鄭文宗 鄭文明 鄭文洲 鄭錫欽 鄭運和 鄭名振 鄭名峯 鄭鳴僑 鄭經緯 鄭辰緯 鄭奕信 張雅慧 鄭志芃 鄭志軒 鄭涵如 鄭志浩 鄭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5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苑港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82地號土地 666 2,000元 1/24 5萬5,5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