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8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解源春
- 被告余慶地
- 被告余桂枝
- 被告余金樹
- 被告余清銓
- 被告解源財
- 被告解元福
- 被告余木銓
- 被告解憲良
- 被告余文堂
- 被告余文賓
- 被告余鄭素貞
- 被告黃錦蘭
- 被告余森炎
- 被告余寶城
- 被告李余春琴
- 被告余春鸞
- 被告余瑞真
- 被告余寶玉
- 被告余宛宸
- 被告余寶妹
- 被告黃進煥
- 被告楊黃敏嬌
- 被告黃敏英
- 被告黃敏招
- 被告黃春滿
- 被告黃淑珠
- 被告許清發
- 被告許清明
- 被告許玉蘭
- 被告郭登爐
- 被告郭進發
- 被告郭進斌
- 被告郭進宗
- 被告郭昇茂
- 被告郭素蓮
- 被告郭賢銖
- 被告郭玉佩
- 被告許政忠
- 被告許淑娟
- 被告許政雄
- 被告許霄池
- 被告許美鈴
- 被告許美惠
- 被告吳梅蘭
- 被告林貴淑
- 被告許嘉宏
- 被告許依君
- 被告許榕君
- 被告高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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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解源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余慶地
余桂枝
余金樹
余清銓
解源財
解元福
余木銓
解憲良
余文堂
余文賓
余鄭素貞
黃錦蘭
余森炎
余寶城
李余春琴
余春鸞
余瑞真
余寶玉
余宛宸
余寶妹
黃進煥
楊黃敏嬌
黃敏英
黃敏招
黃春滿
黃淑珠
許清發
許清明
許玉蘭
郭登爐
郭進發
郭進斌
郭進宗
郭昇茂
郭素蓮
郭賢銖
郭玉佩
許政忠
許淑娟
許政雄
許霄池
許美鈴
許美惠
吳梅蘭
林貴淑
許嘉宏
許依君
許榕君
高慈良
許雅萍
許雁婷
許湘琦
余木火
余金龍
鍾正賢
鍾佩玲
鍾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2,0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追加鍾佩芳為被告,惟鍾佩芳於1
12年11月25日即已死亡,請提出鍾佩芳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許政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坑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59地號土地 7,333.23 1,100元 1/32 252,080元 合 計 25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