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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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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郭煜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郭火金 郭豐浴 郭豐栗 郭鍾美妹 彭德明 郭勝均 郭勝賢 郭宏任 郭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64,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新福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70地號土地 141.62 31,030元 1/3 1,464,823元 合計 1,464,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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