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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繼鴻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繼鴻之被繼承人陳昌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 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陳繼鴻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2年11月9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竹南鎮維新段) 1 917、926、927、928、929地號土地 2 472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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