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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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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義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 裁定正本及原本中,將應補正事項第一項之土地誤載為「10 68號」,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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