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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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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並查詢甲○○之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 二、被告張智均為民國00年出生之未成年人,原告未於起訴狀記 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原告應補正被 告張智均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 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張智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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