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9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 告 張成然 被 告 紀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0巷0弄0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 訟標的,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 證明書所載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00元;又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40,000元,應併算其 價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112年11月15 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10,000元,其中112 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相當 於租金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33元(計算式:10,00 0元÷30天×4天=1,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62,133元【計算式:220,800元+140,000元+1 ,333=362,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出之起訴狀未見原告簽名及蓋章,請重新提出原告簽名或 用印之起訴狀。另原告如欲委任羅經為為本件訴訟代理人, 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 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