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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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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竹南寺 法定代理人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雖於112年11月29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2月1日施行,然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9條規定,於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竹南鎮東平段 468、468-1、469、474、476、503、506、509地號土地上 ,如原證二略圖所示之水泥地、鐵皮棚房、雜草地、鋼筋 混凝土造平房、磚及鐵皮造平房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 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863,108 元。 ㈡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25,772元暨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另聲明第2項 後段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10,126元部分,亦屬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 故均不併算其價額。 ㈢聲明第3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租金3,943元,應併算其價額 ;另聲明第3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1,182元,則 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㈣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67,051元(計算式:7,8 63,108元+3,943元=7,867,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 971元。 二、被告竹南寺之法定代理人陳秀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竹南鎮東平段) 錄號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68地號土地 1 32.93 61,592 2,028,225元 2 468-1地號土地 2 1 66,000 66,000元 3 469地號土地 1 3 67,577 202,731元 2 27.14 1,834,040元 4 474地號土地 1 29.41 66,000 1,941,060元 5 476地號土地 1 3.18 41,321 131,401元 6 503地號土地 1 2.6 31,366 81,552元 2 21 658,686元 3 4 125,464元 7 506地號土地 1 11.1 31,050 344,655元 2 8 248,400元 8 509地號土地 1 6.47 31,050 200,894元 共計 7,863,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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