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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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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徐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峻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 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 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 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 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 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 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略稱「得利卡3000CC一輛」等語,原告 所請求交付之車輛車牌號碼為何?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金額 為何?依上開說明,訴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適於強制執行 ,原告起訴之程式,已有不備,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被告鄧峻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 正被告之住居所。 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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