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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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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張智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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