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裴立農
- 被告黃欽亮
- 被告黃清文
- 被告何正宏
- 被告何紹松
- 被告何紹明
- 被告廖經台
- 被告廖景美
- 被告廖雲美
- 被告廖貞美
- 被告廖媛美
- 被告黃清君
- 被告黃清綱
- 被告黃清銘
- 被告黃鳳嬌
- 被告黃國彥
- 被告黃國修
- 被告黃聖樺
- 被告黃詩樺
- 被告黃義樺
- 被告黃宋妹
- 被告何京樺
- 被告曾忠衡
- 被告曾忠勲
- 被告李舒蓉
- 被告羅鳳連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裴立農
訴訟代理人 裴可達
被 告 黃欽亮
黃清文
何正宏
何紹松
何紹明
廖經台
廖景美
廖雲美
廖貞美
廖媛美
黃清君
黃清綱
黃清銘
黃鳳嬌
黃國彥
黃國修
黃聖樺
黃詩樺
黃義樺
黃宋妹
何京樺
曾忠衡
曾忠勲
李舒蓉
羅鳳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苗栗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83
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1
408/100000=4,346,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4,0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