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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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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裴立農 訴訟代理人 裴可達 被 告 黃欽亮 黃清文 何正宏 何紹松 何紹明 廖經台 廖景美 廖雲美 廖貞美 廖媛美 黃清君 黃清綱 黃清銘 黃鳳嬌 黃國彥 黃國修 黃聖樺 黃詩樺 黃義樺 黃宋妹 何京樺 曾忠衡 曾忠勲 李舒蓉 羅鳳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苗栗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83 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1 408/100000=4,346,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4,0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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