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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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賢堂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周賢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