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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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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賢堂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周賢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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