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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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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張為評 被 告 萬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 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計算);另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違約 金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1,200元【計算式:每日2,400元×13日(民國 112年12月7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9日)=31,2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31,200元(計算式:5,4 00,000元+31,200元=5,4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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