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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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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文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里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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