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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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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陳宏仁 被 告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苗栗 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 積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500元×原告權利範圍 1/2=41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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