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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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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黃麗紅 黃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二、被告林忠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竹南鎮成功段) 1 742地號土地 2 742-1地號土地 3 744地號土地 4 746地號土地 5 653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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