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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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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伊平 劉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曜宇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國豪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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