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紅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 12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 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同年1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2年12月27日即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 紅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12年4月22日 53,500元 SD00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