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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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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曾麗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詠茜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年終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3萬3,45 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 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元1/3=48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莊詠茜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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