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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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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洪筠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 (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60,12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原告應再補繳51,163元(54,163-3,000= 51,1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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