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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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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李雪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宗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下稱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 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利息,並提出提款10萬元之中華郵 政交易明細為證。然依債權人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上開 證據,無從認定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本院分別於 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及同年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 內釋明並補正對徐宗騰聲請發支付命令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 件,該通知分別於同年月11日、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於債權 人住所地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南湖派出所及居所地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惟其迄今未提出相關資 料釋明,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是本件 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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