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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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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敏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568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 分之3.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顏敏琇於民國110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 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5,568元整,及 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 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 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 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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