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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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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乙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457元,及其中57,937元自 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乙旗於109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0,457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55,01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925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820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7,937元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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