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葉雲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8,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 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 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6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5 0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5,800元後撥付494,200元整予 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2.02%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 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 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 書第十六條第一款)。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 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 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 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 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未依約 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 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本案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 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帳戶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8328元 葉雲臻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3月01月12日止 年息3.6% 001 新臺幣468328元 葉雲臻 自民國113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3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3.6%計算之利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