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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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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明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3,426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09日起至113年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16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 務人吳明騏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83,426元整,及 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 擔。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 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 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 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 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 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 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 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吳明騏透 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 於112年05月09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吳明騏, 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月調)加10.22%計算之利息(證二、三)。上開借款 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 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四)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 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 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 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 ,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 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 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 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2月0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 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 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 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83,426元及如上所示之 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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