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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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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温喨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81元,及其中18,458元自 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温喨旻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1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18,45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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