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彭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彭啟軒」之記載, 應更正為「彭啓軒」。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支付 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彭啟軒」之記載,應 更正為「彭啓軒」,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