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楊承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少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下稱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 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 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 ,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是未定返還期限之消 費借貸,如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 請求權即不能行使。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固據其提出債務 人簽立之承諾切結書為據。然依債權人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上開證據,無從認定其與債務人間之借款有約定清償期 限、每期請求之金額及有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加速 條款,本院另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10 日內釋明並補正上開借款有無約定返還之期限,或依民法第 478條規定已向債務人催告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存證信函及 回執等證明文件,並釋明請求新臺幣(下同)28萬7千元之 依據,該通知已於113年2月6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惟其迄今仍未提出相 關資料釋明,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