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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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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東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267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5年11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5,2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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