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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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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清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536元,及其中160,545元 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清相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5,536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60,54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091元整及違約 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0,545元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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