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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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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子耘即張郡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72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子耘即張郡莉於111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 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子耘即張郡莉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6 4,727元,而於113年01月2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 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0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64,72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簿查詢 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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