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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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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015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8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2月9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4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 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 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 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 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 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聲請人於112年5月8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 對人,貸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 品指標利率加10.4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 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 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三)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 ,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 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 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 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 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 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四)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8日,經聲請人 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 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 286,01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 約、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往來明細、利率變動表、 金管會函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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