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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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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桂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085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1計算之利息,暨 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 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桂蓮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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