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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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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沛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下同)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鍾沛宸之戶籍地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 於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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