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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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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鄭聿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144元,及自民 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7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2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 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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