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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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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楊順鋐 楊榮萬 林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4,482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順鋐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私立大成高中 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又於 民國(下同)104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 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邀同債務人楊榮萬、林秋菊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 際動用借支272,437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 日或退伍日(108年01月26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 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2年11月26日起, 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94,48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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