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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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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0197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3,96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10 1976。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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