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6,09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31日止累計125,341元正未給付,其中119,026元為本 金;5,322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向 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 118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34,052元正未給付,其中 127,076元為本金;5,68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 111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2,68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 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86,954 元正未給付,其中179,308元為本金;7,553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 謝志昇於民國111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 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 止累計442,607元正未給付,其中424,628元為本金;17,886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五)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0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 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57,141元正未給付,其中243,770元 為本金;12,07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026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7076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9308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4628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43770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