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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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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翁慶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厚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展延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經苗院漢民 有10112司司31字第29513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目前公司 不動產簽約過戶過程延宕,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 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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