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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清償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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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7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萬定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 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 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林萬定 已於112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 強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強制 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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