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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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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邱慶琳 債 務 人 徐雯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徐雯琇之住所係在福 建省金門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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