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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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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小萍 相 對 人 徐昺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徐昺煊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7日將其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 損害賠償等債務,即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本金 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執行 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8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徐昺煊於112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40萬元,並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16日至112年12月17 日。上開借款,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本金暨遲延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借貸契約書為證。另 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通知徐昺煊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惟其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 、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338-7 110 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5 維祥段維祥小段338-7地號 4鄰維勝街69巷1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49.98 二層:46.48 合計:96.4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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