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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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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寶玉 相 對 人 張遠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82年10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 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間為自82年9月18日至82 年10月17日,清償日期為82年10月17日,並經地政機關辦 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8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約 定於100年10月15日清償。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收據、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月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大山腳 1390-2 36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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