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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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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昱舜即王文焜 相 對 人 卜峰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卜峰棋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960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違約金及實行抵押 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1月30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有債權已屆清償 期仍未獲清償,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流抵約定,此經 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卜峰棋於106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萬元,並約 定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6年11月30日至107年11月30日, 並於上開借款日期簽發票面金額1,400萬元之本票作為擔 保。惟相對人屆期未清償上開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另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通知卜峰棋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該通知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之苗栗縣警察局 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惟其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 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蔴園 1258 308.4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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