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鍾孟儒 相 對 人 湯韶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 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 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而所記載之發票 地位於新竹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