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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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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賴建仲 相 對 人 AGUIRRE MARFE GALO 瑪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9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6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9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5,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 12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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